BG大游文章详细信息

Virtuf-Image Virtuf-Image Virtuf-Image Virtuf-Image

【本质】何勤华汉语法学词的起源及其流变

Virtuf-HasTech Virtuf-HasTech

  本文对汉语法学一词在古代代日本和代的生发展及演变的过程进行了考察。作者指出,汉语法学一词在古代即已出现,但多用为律学,且与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一词有着重大区别;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一词原在日本明治维新之后伴随着日本代化的过程而生,并由日本传入的。在考察了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一词由日本传入的途径之后,作者指出,古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一词与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一词的根本区别在于两者所依据的世界观不同前者强调的是统治者的权力意识和臣民的义责任,将法视为役使臣民的工具;后者强调的是法的等性公正性权威性,将法视为保障公民权利的手段。最后,作者还指出,多年,我们对法学一词仍抱有一种排斥心理,这与我轻视法学的传统意识有一定联系。

  作者何勤华,1955年生,华政法学副长教授。

  *           *              *

  现在我们所使用的法学一词,是一个舶品,它的故乡在古代罗马,是经过二千余年的发展演变,才为西方各个家所接受〔1 〕,并于代传入。那么,汉语法学一词的起源流变是什么样的?它反映了古代代人怎样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

  一

  在代以前的辞书如康熙字典或现代出版的解释古典文献的辞书如甲骨金文字典辞源辞海等,是没有法学一词的。据高名凯王立达和实藤惠秀等日学者的研究,法学一词是代人在向日本学过程,从日本传入的〔2〕。然而,这个结论仅仅在下述意义上才正确, 即现代含义的汉语法学一词是从日本传入的;法学一词早在古代即已出现。

  在我,法和学字出现得都很早,至今已有三千年的历史了。在我古语,法字写作fā@③。在现存最古的文字甲骨文,已出现了fā@③字,写祖zhi@⑨〔3〕,相传是一种善于审判案件的神兽。有的学者认为该字事实上就是我法的缔造者蚩尤部落的图腾〔4〕。在西金文,便出现了fā@③字,写作fā@③克鼎〔5〕。至战时代,出现了fā@③的简体字法。然而,一直到秦代,fā@③字仍被频繁地使用这从前几年考古发现的云梦秦简语书可以得知,有时也与法字一起出现在同一篇文献〔6〕。汉代以后,fā@③字逐渐消失,为法字所取代。

  学字比法字出现得更早。在甲骨文,便已有了学字,写作xué@①。在金文,学字有进一步的发展, 写作xué@①〔7〕。古代教学通用,释义为一教也,静簋静xué@①教赦;二罪也,静簋子罪服罪臣罪尸仆罪射;三罪戊,神名〔8〕。至春秋战时代,在孔子墨子荀子 韩非子等诸子百家的文献,上述含义的学字已是频频出现,如论语一书的开篇是学而,荀子一书的开篇是劝学等。

  法和学连在一起,作为一个专门用语法学使用,最早是在南北朝时代。南齐书·孔稚guī@②传云寻古之名流,多有法学。故释之定,声光汉台;元帝〈常〉文惠,绩映魏阁。〔9〕至唐代,在白居易的策林四·论刑法之弊, 有伏惟陛下悬法学为上科,则应之者必俊又也;升法直为清列,则授之者必贤良也。〔10〕然而,法学一词虽已出现,但极少使用,在表示对法律之学问时,人们一般都使用律学一词孔稚guī@②和白居易在这里使用的法学一词,其含义仍接于律学,与现代法学一词有重大区别。

  19世纪下半叶,在西方列强的压力下,在人民革命斗争的推动下,清政府被迫进行了法律改革,并开始打开门,向西方以及邻日本等家学,包括大量翻译他们的法律和法学书籍,现代意义上的法学一词也从日本传入,逐渐印入士大夫的意识。 19 世纪末20世纪初,无论在司法官员和知识分子的论文,还是在法律学堂的课程讲义,以及政府官员的奏章,法学一词都已被广泛使用。比如,在梁启超的论宜讲求法律之学1896年一文,不仅突出强调了法律之学,而且明确提出了法学之用语天下万世之治法学者,〔11〕。20世纪初叶,严复在翻译孟德斯鸠的法意时,也使用了法学和法学家等词〔12〕。而在沈家本的作品,法学一词出现得更多。他的著名论文法学盛衰说约写成于1908年前后,全文不过2000余字,但法学一词出现了20次〔13〕。在法律课程设置方面,在1905年3 月开办的京师法律学堂之三年制本科和一年半制速成科,1906年7 月设置的直隶法政学堂之二年制预科,都正式开设了法学通论的课程〔14〕。在一些政府官员的奏章,法学一词也不断出现,如在大清光绪实录卷五八三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己酉1907年12月26日条,我们就看到有如下文字翰林侍读学士朱福铣奏请聘日本法学博士梅谦次郎,为民商法起草委员,下修订法律馆,寻奏。查欧洲法学系统,均分法德英三流。日本初尚法派,尚德派,自当择善而从。〔15〕可见,尽管代人对法学一词的理解还很不一样,但自19世纪末以后,法学一词开始大量出现则是事实。

  二

  由于代意义上的法学一词及其观念是在代学西方文化过程从日本输入的,所以,有必要考察法学一词在日本的出现和演变历程。

  在日本古代,并没有法学一词〔16〕。神龟5年728年,日本仿造隋唐官制,设置了律学博士。从此,在日本出现了律学一词和以此为业的职业身份。8世纪叶, 律学博士改称明法博士〔17〕。以后,律学明法又常称为明法道明法科,但法学一词始终未曾出现。

  明治维新前后,随着日本民革命意识的高涨,西方的各种法律制度和法学理论也开始传入日本。1868年,在福田孝所著日本当今急五条之事载1868年4月10 日外新闻和津田真道编译的泰西法论,首次使用了法学一词。当然,前者只是提出了法学这一用语;而在后者的凡例,则对此作了比较详细的说明法学,法语称之为 jurisprudence 或 Science du droit,英语称之为jurisprudence 或 science of law 或单称law , 德语称之为Rechtswissenschaft〔18〕。汉土的语法与英语相似,故将此学的总名译为‘法学’。〔19〕明治4年1871年以后, 在日本政府的文件,也开始广泛使用法学一词。而作为课程讲义的名称,则是由穗积陈重18551926于明治14年1881年在京帝大学法学部首次使用的,即Enzyklopadie der Rechtswissenschaft 即法学通论〔20〕。至19世纪末,法学一词在日本已成为一个基础性概念,在一些法律论著,如高桥达郎编译的英法学捷径1883年河地金代译法学通论1886年穗积陈重著法律学的革命1889年冈村司著法学通论1900年,以及各大学法学部的法学通论讲义,法学一词都已被广泛使用。

  根据京大学法学部教授冈田朝太郎著法学通论的阐述,当时日本人对法学一词的理解,已是代型的西方型的,比如,作者认为法学者,乃家的科学之一部分。家的科学者,乃心的科学之一部分。这话乍听起颇为费解,但若看看冈田朝太郎所画的关于法学的位置图便可了然〔21〕

  图一 冈田朝太郎关于法学在科学之位置图

  /数学

  /一般物的科学│ 物理学

  │       \化学

  │     /天文学

  │    │ 地理学

  │无机科学│ 矿物学

  │     \地质学

  /物的科学│     /植物学

  │     │    │ 动物学

  │     │有机科学│ 人类学

  科学│     │     \人种学

  │     │   /生理学

  │     │   │ 解剖学

  │     \医学│ 卫生学

  │         \精神病学

  │        /哲学伦理学心理学逻辑学等

  │     /文学\狭义的文学语言学历史学修辞学

  │     │    等

  \心的科学│      /公德学

  │      │ 经济学

  \家的科学│ 社会学

  │ 政治学

  \法学

  三

  那么,在日本被创造出,并开始被广泛使用的法学一词,是通过什么途径传入的呢?

  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列强用武力打开了的大门。清政府从19世纪60年代起开始翻译引进西方法律。1863年,出版了由美传教士丁韪良W. A. P. Martin , 18271916 翻译的万公法  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一书〔22〕。此后, 北方的同文馆和南方的江南制造局开始了较大规模的翻译活动。据梁启超的西学书目表和徐维则的西学书目的统计,从1862年至1895年,译出的西方法律书籍有18种。不过,由于这些书的内容均为法典和际公法,并未涉及法学之用语〔23〕。1904年修订法律馆成立,在沈家本的主持下,清王朝开始了又一轮更大规模的翻译外法律文献的活动。至1907年5月, 沈家本在修订法律情形并请归并法部大理会同办理折对翻译活动作了一次统计,已译好的有法兰西刑法法兰西印刷律德意志刑法德民事诉讼法普鲁士司法制度俄罗斯刑法荷兰刑法意大利刑法日本刑法日本改正刑法日本海军刑法日本陆军刑法日本刑法论日本裁判构成法日本裁判所编制立法论日本监狱法日本监狱访问录监狱学狱事谭日本刑事诉讼法日本新刑法草案法典论日本刑法义解,26种。正在翻译的有德意志民法德意志旧民事诉讼法比利时刑法比利时刑法论比利时监狱则美刑法美刑事诉讼法瑞士刑法芬兰刑法刑法之私法观,10种〔24〕。从这些书目可知,当时译自西方的主要是法典,涉及法律理论的则主要自日本。

  我们知道,日本学者在解释西方的法律术语时用的都是汉字。尽管这些汉字在日语的结合和文不一样,发音不同,并且有些词此时所表达的意思可能和它的原意也已大相径庭〔25〕,但人一看就明白,稍一解释就能理解其内涵,故造成了当时人大量翻译引进日本的法学著作,并且原封不动地照抄其汉字法律术语的局面〔26〕。正是在这种氛围下,当时人通过翻译日本的法学著作,将日本的法学一词及其观念引入。笔者认为,这是法学一词传入的第一个途径。

  1896年,清政府向日本派出了唐宝锷等第一批留学生13人,此后,留日学生越越多。至1905年前后,留日学生运动达到了高潮。据不完全统计,从1896年至1911年辛亥革命前,留日学生总数不下2 万人〔27〕。他们感愤于清政府的腐败,满怀革命的激情,前往学西方获得成功并使自己强大起的日本,探索救救民的方略。在留日的学生,学法律的占很大的比重,20世纪初叶回的留日学生,在政治上最为活跃的大部分与法律包括法学有着密切的联系他们或在日本的大学法学部学法律如胡汉民沈钧儒章宗祥曹汝霖以及汪精卫等,或在那里阅读研究法律如梁启超章太炎杨度吴玉章等,或在那里编辑法学杂志出版法学书籍如由人自己编译的代第一本法学通论〔28〕和第一本法律辞典汉译法律经济辞典〔29〕就是在日本出版发行的。可见,代留日学生的活动,是法学一词传入的第二个途径。

  以1895年天津西学堂头等学堂设置法律学为始端,代新型的大学普通高等法律教育正式起步。至1911年,北京和各地兴办的法律学堂已有30所〔30〕。这些学堂,除了由人担任教师之外,还聘请了一批日本法学家为法学教师,如冈田朝太郎志田甲太郎松冈正义河滋太郎等。据不完全统计,从1897年至1909年,各法律学堂聘请的日本法学家有57人次〔31〕。这些日本法学家率先在开设了法学通论的课程。因此,日文法学一词及其观念,通过日本教师的讲课活动传入,应该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明治维新后,政府加强了与日本官方的接触。而当时日本政府比较活跃的人物,如外相fù@⑤本武扬18361908井上毅18441895广田弘毅18781948,首相伊藤博文18411909西园寺公望18491940原敬18561921沼骐一郎18671952等,几乎都是学法学出身或从事过法律工作的人。因此,尽管在这种接触交往,不会对法学作一番理论阐述〔32〕,但在互相介绍身份官员赴日本实地进行考察等耳闻目染之下,无疑强化了日本法治社会和法学研究在人心目的印象。关于此点,梁启超和董康清末修律活动的重要人物,民初期的司法部长等都有很好的论述。这是法学一词传入的第四个途径〔33〕。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大体勾画出法学一词传入的途径

  四

  通过对汉语法学一词之起源与流变过程的探究,使我们接触到了一些更为深层次的问题。笔者认为,至少下述四个问题应予以进一步探讨。

  第一,古代人为什么使用律学而不使用法学?

  如上所述,法学一词出现得并不晚,在魏晋南北朝时即已见诸文献,而且法学一词的出现和使用在时间上和律学几乎同时。然而,自唐以后,法学一词就极少出现,代之而起的是律学。虽然,就整个社会生活而言,律学也并不很受人重视,士大夫阶层对此始终持鄙视态度。但毕竟在魏以后的各个朝代,设置了律学博士之官职元代以后开始废止,在律的制定和实施领域内,在各代律注释书,律学一词也是频频出现。尤其是唐代以后,不仅在典籍注释书讨论律学问题,就是以律学为标题的作品也开始登台,如宋代的作品律学武学敕式贾昌朝撰〔34〕和明代的注释书律学集义渊海作者逸名〔35〕等。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笔者以为,主要有三个原因

  首先,自公元前4世纪商鞅将李悝法经携入秦, 改法为律以后,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直至明清,历朝各大法典都是以律冠名。在这种历史条件下,使用律学一词而不使用法学一词应当是很正常的。法学以立法的发达为进化的基础,以成文法典为主要研究对象在古代法律注释学时代,成文法典称为律的状况决定了对其注释研究的学问形态也必然采用律学的名称。

  其次,在古代社会,尽管法刑律可以互训,在实质意义上可以通用,如说文曰法,刑也。尔雅·释诂称刑,法也,律,法也。因此,古代表示法的学问的三个词组法学律学和刑名之学之间,也是可以互相换用的。但是,从实际使用的情况看,法律刑这三个词之间还是有着微妙的差异。换言之,在古代人的观念,对法律刑这三个词的认识和理解还是有所区别的。

  按照辞源的解释,在古代文献,法一般在八种意义上被使用一法则法度规章;二刑法法律;三标准模式;四方法作法;五效法遵守;六数学上的乘数或除数;七佛教用语,泛指宇宙的本原道理和法术;八姓。律主要用于第一,乐器名;第二,法令;第三,爵命的等级;第四,梳理头发;第五,约束;第六,律诗;第七,戒律。而刑则表示一处罚的总称;二割杀;三法,典范;四效法;五成就;六治理;七铸造器物的模范;八盛羹的器皿。除此之外,在古代文献,法字还有两个很重要的用法,即第一,在古代,法音废伐音吠音,法借为伐,有攻击之意,如管子·心术杀戮禁诛之谓法即为一例〔36〕。第二,法借为废,表示废除不遵守永不叙用等,如秦墓竹简·语书今法律令已具矣,而吏民莫用,乡俗淫失yì⑥之民不止, 是即法废主之明法yì⑦也,〔37〕在秦墓竹简,将法作为废使用的有十多处;同时,就律而言,晋以后,它事实上只表示刑法刑事规范,用杜预在律序所说的话表达,就是律以正罪名〔38〕。此外,在古代许多重要的场合,律表示的都是军法军律,如易经称师出以律,史记律书说六律为万事根本焉,其于兵械尤似重。〔39〕尽管如此,上述辞源对法律刑的解释,与笔者接触到的古籍上对这三个词的说明基本上还是吻合的。据此分析,可以将法律刑以及法学律学刑名之学的关系图示如下

  由上可知,法律刑三个词,既有相同彼此可以换用的地方,也有许多区别。特别是商鞅改法为律,决不仅仅是简单的一字之改名称之改,而是包含了丰富的文化内容。第一,将法改为律,结果就使法的义色彩更浓刑罚的功能更加突出,从而更加适合不受法律约束的皇帝的专制集权统治。如果说,在春秋战时,臣下还有要求君主守法的意识的话,那么,当法的义观惩罚观被突出定型,皇帝不受法律约束之后,用律比之用法就更为符合最高统治阶级的利益了。而这一过程恰恰与秦汉建立专制集权家至唐宋而达到完备,至明清达到极端皇帝成为至高无上的主宰的过程是一致的。第二,借用吴建@④fán先生的说法,由于律最初的含义是音乐,转变为军律后,强化了其强制性和镇压的力度。因此,改法为律,就是借用军事力量,突出其重要性和权威性,保证法律的实施〔40〕。法的内容的这种演变,也影响到关于它的学问的名称法学律学和刑名之学的使用上,于是就出现了隋唐以后只使用律学而法学和刑法之学几乎不被使用的局面〔41〕。

  再次,秦亡后,秦代禁止私人学讲授和解释法律的局面被打破,律学研究开始勃兴,出现了许多以此为业,并世代相袭的家族,如西汉的杜杜延年父子人们称其律为大律律汉的叔孙宣郭躬马融郑玄吴雄,以及魏晋时期的杜预张斐等,形成律注蜂起,著名注释者有十有余家,家数十万言的繁荣局面〔42〕。魏以后,我又开始在设立律学博士。从此,律学博士成为家的重要官职之一,从而使律学不仅成为一门约定俗成的学问选官考试的科目一个公认的研究领域,从事它的研究也是一种家认可的职业社会地位和谋生手段。显然,在这种情况下,就没有必要再使用法学这一用语了。

  第二,古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和现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一词的区别何在?

  通过上文分析,我们知道,古代意义上的汉语法学是在古代自然经济和宗法社会之基础上生的,而现代意义上的法学是西方商品经济和法治社会长期发展的成果,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两者所依据的世界观不同。古代之法学是建立在封建正统思想之基础上的,这种思想以强调社会等级宗法制度大一统家和忠君孝悌等儒家学说为核心,以鼓吹君主专制,以法术势役使臣民的法家理论和主张君主无为无不为君主南面之术的老庄学说为补充,重视德主刑辅名分等级和臣民的义,因而,它不是一种法学的世界观,而是一种律学的世界观,核心是将法视为役使臣民的工具,镇压人民的手段。而现代意义上的法学一词,是建立在代西方启蒙思想家的政治与法律学说之上的,它强调法的等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将法视为制约统治权力保障公民的自由与权利的手段。

  其次,两者的范围不同。古代汉语法学一词所包含的主要是法律注释学,而且基本上局限于刑法领域,当然,有时也涉及一些行政法学事实上是如何役使官吏的治吏之学和关于法律的起源与功能等问题的法哲学事实上是刑法哲学的内容,但这种法哲学仅是伦理学家和哲学家如孔子孟子等或政治家商鞅韩非等或官僚如马融张斐杜预等的法哲学。因此,它的范围相对比较狭。而现代法学一词,不仅包含了法哲学法学家的法哲学法律条文注释学,而且还包括法史学法社会学和比较法学等诸多法学基础理论学科。即使是法律条文注释学,与古代的相比,范围也大为扩大,除刑法学之外,还有宪法学民法学行政法学和诉讼法学等,并且现代法学将这些法注释学都视为是一门科学,而不仅仅是条文和词句的注释。

  再次,两者的重心不同。古代汉语法学一词所重视的是统治者的权力意识,强调臣民的义责任,注重从理论上阐明封建君主专制统治和宗法等级秩序这种法律运行现实的合理性。而现代法学一词所体现的是民主的观念等的观念以及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观念,它孜孜以求的是从理论上阐明法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的作用和法如何才能成为保障公民权利的屏障。

  第三,明治维新时期日本在学西方翻译西语法学一词时,日本学者为什么不使用他们比较熟悉惯的律学明法道明法科,而使用一个他们历史上所没有对他们说比较生疏的法学呢?

  我们知道,即使是明治维新时期的日本学者,其法学观大都还是以法律应是以刑为核心法等同于刑律的律学观。1875年,当铃木唯一翻译孟德斯鸠的论法的精神一书时,用的还是律例精义的书名;明治维新后,日本在制定刑法典时,还以刑律为蓝本,编纂了假刑律1868年新律纲领1870年和改定律例1874年等。后,这种情况在以下三种因素的作用下发生了变化第一,明治维新后,日本相继聘请了许多外法学家如法巴黎大学法学教授法学博士保阿索那特〈G.E.Boissonade,18251910〉等日本立法讲学,这些外法学家不仅将西方的法法学等名词,而且将西方的法学观也带了进。第二,19世纪上半叶,随着兰学研究以荷兰为首的西方家的文化的学问的兴起,日本赴西方学法律者也不断增加。当轮到明治时期著名法学家津田真道西穗积陈重等人出时,他们对西方的法和法学已有一定的了解,加上这些人在西方比较扎实系统地学了法学通论和各个部门法学知识,聆听了西方法学家的讲解,目睹了西方法治社会的运行现状,这种经历和环境使得他们比较深地理解了西语Law  Droit   Recht 以及LegalScienceScience du Droit 和Rechtswissenschaft 等词的真谛, 他们感到再用律刑等对译LawDroitRecht等词, 用律学明法道等对译Legal Science Science du Droit Rechtswissenscaft 等词是不确切的。第三,明治维新前后,日本整个民族向西方学的心情都是非常迫切的,这从福谕吉18351901的一本介绍西方文化的书1866年一出版便销售了75万册一事便可得知〔43〕。当日本明治时代著名法学家箕作麟祥18461897着手翻译法民法典时,当时的司法大臣江藤新18341874甚至指示即使翻错了也不要紧,只要快就行了。〔44〕在这种氛围之下,日本各界的确全神贯注地投入到学和研究西方文化包括法和法学的活动之,箕作麟祥在翻译法六法全书时,挖空心思殚精竭虑,给一个个西语法律名词配上了对应的汉字,除权利right 和义obligation之外前者在箕作麟祥之前已从荷兰语译出〔45〕,后者则自汉译本万公法,其他法律用语,几乎都是箕作麟祥呕心沥血推敲出的。津田真道和穗积陈重也同样如此,不仅认真听讲,细心记笔记,而且不时向老师请教,以弄懂对方人说比较陌生的法律专业名词。从而用汉字法学一词比较确切地对应翻译了西语 jurisprudence science du droit science of law 和Rechtswissenschaft等词。因此,津田真道穗积陈重等人用法学而不用律学等词,是当时日本立法改革法学观念进化的必然结果。

  第四,由于数千年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新成立后,人们对法学一词仍抱有一种排斥心理。明明是法学理论,我们却一直称之为家与法的理论,这种状态一直持续到80年代初;50年代,虽在上海华政法学出版了以法学命名的杂志,但在政府所在地北京的科学哲学社会科学部法学研究所出版的法学研究刊物却称为政法研究1978年复刊后始改为法学研究。全报刊索引的分类,在法学栏目,也不使用法学标题,而是用法律一词。至今,全新华书店总店主办的社科新书目,在介绍法学著作栏目时,用的也是法律类一词。即使是专以复印汇集各报刊法学文章为己任的人民大学复印资料法学,直到1986年底为止,使用的仍是法律。甚至在目前,在司法部所属的五大法科大学,除政法大学拥有政治系外,其他如华西南南和西北四所大学均无政治系,但校名都是某某政法学大学。

  出现上述情况,虽然与我们受左的法学理论和继受苏联的模式有关,但是否与历史上轻视法学的传统意识有联系呢?仅此一点,就可以知道,在,虽然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法学研究已经获得重大成就,但要真正树立法的权威并非易事,要发展和繁荣法学事业还需要我们作出长期持续的努力。

  本文的写作,得到了日本明治大学法制史教授冈野诚明治史专家村上一博,以及北京大学法律史教授武树臣的热诚帮助,在此,一并表示诚挚的谢意。

  注释

  〔1〕参见何勤华西语法学一词的起源及其流变, 载法学1996年第3期。

  〔2〕参阅实藤惠秀人留学日本史,三联书店1983 年版,第329页。

  〔3〕方述鑫等编著甲骨金文字典,巴蜀书社1993年版,第718页。

  〔4〕参见武树臣等传统法律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4年版,第128129页。

  〔5〕方述鑫等编著甲骨金文字典,第720页。

  〔6〕参阅礼·天官冢宰第一礼·地官司徒第二等。

  〔7〕方述鑫等编著甲骨金文字典,第267页。

  〔8〕同上书,第268页。

  〔9〕梁肖子显编南齐书,华书局1972年版,第837页。

  〔10〕白居易集第四册,顾学颉校点,华书局1979年版,第1357页。

  〔11〕梁启超著饮冰室文集卷一,华书局1989年影印版,第93页。据笔者所见,这是代最早提出法学一词的论著。当然,梁启超此处虽然用了法学一词,但其关于法学的观念还是传统型的。因为他认为这种法学是研究规范人群同类不相互吞食的号令的学问,而这种号令是明君贤相为百姓所立。为此,他对历史上法学的兴衰作了简单的回顾,强调在发明西人法律之学以文明我的同时,愿发明吾圣人法律之学,以文明我地球同上。所以,梁启超这里所讲的法学一词的内涵与沈家本在法学盛衰说对法学一词所阐述的相同,基本上接于古代的律学。

  〔12〕当然,在严译法意一书,法学一词还出现得极少。在大多数场合,孟德斯鸠原文使用的是罗马法学家某某,而严复都将其译为罗马法家有几处用了‘律家’某某。这说明在严复的观念,法学的意识还不是很强的。

  〔13〕见沈寄@⑧yí先生遗书上,书店1990 年影印版,第924925页。

  〔14〕汤能松张蕴华王清云阎亚林编探索的轨迹法学教育发展史略,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66169页。

  〔15〕岛田正郎著清末代法典的编纂,创文社1980年版,第25页。

  〔16〕笔者曾就此问题查阅了各种日本法律古籍,并特地请教了专治法制史的京大学教授石井紫郎明治大学教授冈野诚学大学教授高盐博等先生,他们的一致答复是在他们所看到的日本古籍,没有发现法学一词。

  〔17〕日本史大辞典编集委员会编史大辞典第14卷律学博士条作者久木幸男,吉川弘文馆1993年版。

  〔18〕原文是日语片假名,笔者据其读音将其恢复为上述法英德语。

  〔19〕津田真道编译泰西法论凡例,载明治文化全集第13卷,1929年初版。

  〔20〕穗积陈重著续法窗夜话,岩波书店1936年版,第139 140页。

  〔21〕冈田朝太郎著法学通论汪庚年编京师法律学堂讲义,法学汇编第一册,宣统三年1911年北京顺天时报馆排印,第12页。

  〔22〕该书作者是美著名际法学家惠顿H.Wheaton ,17751848。

  〔23〕参见李贵连法律代化简论, 载比较法研究1991年第3期。笔者事后请教过李先生,他说这些书他都看到过, 但未见到法学之用语。他认为,法学一词是从代日本传入的,但其具体过程尚待研究。

  〔24〕故宫博物明清档案部编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华书局1979年版,第838页。

  〔25〕如古代的法律一词是单音节合成词,它分别表示法和律这两个含义,而日文的法律一词不仅与文发音不同,而且它只表示一个含义,以对应于英语的Law,法语的Droit,德语的Recht等词。

  〔26〕不仅法学是这样,其他术语也一样,如日本人用哲学对译 philosophy  人原译智学,  经济学对译economics 人原译资生学计学准学,社会学对译sociology 人原译群学。这些词哲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在文原本都是没有的,但由于是用汉字组合,人一看就明白,只要改变读音,便可以立刻当作文使用,所以,最后都接受了这些术语。

  〔27〕施宣圆瀛求索,载1996年5月29 日文汇报学林版。但李喜所著代的留学生一书则认为该时期留日学生总数有 人见前揭汤能松等编探索的轨迹法学教育发展史略第208页。

  〔28〕该书由留学在日本法政大学的湖北法政编辑社社员编译,光绪31年1905年由设在京神田区的书林发售。编译者在前言宣称法律之学,吾尚未发达。敝社同人,留学法政大学。该大学各讲师皆法学泰斗,其学说丰富,足以风靡一世。同人毕业后,深概祖前途,欲一表贡献之忱,用就所闻于讲师之讲义,并参考本讲师及诸名家之著述,悉心结构,以成此编。编译专门法律之书,以定名词为最难,本书所用诸名词,多取之日本,并注西文于其下,以备参考原文无标点。

  〔29〕该辞典由日本法学博士清水澄编写,留学京大学的张春涛郭开文翻译,陈介校阅,并由京神田区的奎文馆于1907年发行。参见前揭实藤惠秀著人留学日本史,第299页。

  〔30〕见前汤能松等编探索的轨迹法学教育发展史略,第154157页。

  〔31〕同上书,第190页。

  〔32〕明治政府的相当一部分人,此时的兴奋点都在于如何扩张日本的势力,吞并朝鲜和。

  〔33〕当然,由于代最早将西方的法学及其观念介绍进的学者,如梁启超严复沈家本等,本身都是熟读古籍的人,所以,考证其使用的法学一词是采自日本的汉字,还是的古籍已相当困难,然而,现代汉语法学一词所表达的现代西方观念,通过日本传入则是无可怀疑的。

  〔34〕见宋史·艺文志刑法类。宋史有贾昌朝传,但传没有提及此书。

  〔35〕孙祖基著历代法家著述考1934 年上海刊和张伟仁主编法制史书目台湾研究历史语言研究所专刊,1976年发行均未记载此书,笔者在京大学法学部图书室看到过此书的藏本。

  〔36〕蔡枢衡著刑法史序,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 第5页。

  〔37〕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组编写睡虎地秦墓竹简, 文物出版社1978年版,第15页。

  〔38〕见沈家本著,经元 骈宇骞点校历代刑法考二,华书局1985年版,第811页。

  〔39〕吴建@④fán唐律研究的几个问题,载外法律史新探,陕西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11212页。

  〔40〕参见外法律史新探,第212页。

  〔41〕关于刑名之学,还需多说几句。 该学原是战时期名辩思潮的物,研究的重点是推敲法令之所谓法律之名实,强调对刑形名的逻辑分析演绎,核心在于定分止争商鞅语名法正义申不害语循名责实韩非语,为战时期封建地主阶级从奴隶主阶级手夺得的统治地位寻找合法的根据。因此,随着法家学派的衰落和地主阶级与奴隶主阶级的斗争成为历史,刑名之学也失去了存在的社会基础。

  〔42〕晋书·刑法志。

  〔43〕参见张灏晚清思想发展试论,载姜义华等编港台及海外学者论代文化,重庆出版社1987年版。

  〔44〕潮见俊隆利谷信义编日本的法学者,日本评论社1975年版,第1页。

  〔45〕参见川岛武宜著日本人的法意识,岩波书店1967年版,第16页。

  字库未存字注释

  @①原字是舆字上半部分加字是上下结构

  @②原字是王字旁加圭是左右结构

  @③原字是江的左部右加鹿的上部下加与下加大加宏的右下部

  @④原字王右加番

  @⑤原字木右加复

  @⑥原字是氵加失是左右结构

  @⑦原字医右加役的右部

  @⑧原字是王字旁加番是左右结构

  @⑨原字是江的左部右加鹿的上部下加与

  〔本文责任编辑李海富〕*